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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法庭运行一周年——为劳动者解忧 促新发布日期:2024-03-08 16:10浏览次数:

  “我到底是为谁打工?”受了工伤又被开除后,江苏昆山的外卖骑手江承勇(化名)经历了仲裁、诉讼,花了近一年时间,才发现自己竟然弄错了打官司的对象。之前风里雨里辛苦跑了大半年,江承勇一直穿着一家知名外卖平台的骑手。而与该平台之间隔了多少家公司、多少份协议,江承勇自己也弄不清楚。

  城市中,一道道蓝色、的身影穿梭奔忙。抢单、送单,在平台算法系统的“督促”下,骑手们争分夺秒。而隐藏在平台系统内,一张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网,使很多骑手的维权路变得艰难。

  作为全国经济强市,苏州市场主体突破200万户,用工需求旺盛,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多发。2021年7月16日,苏州劳动法庭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迄今批准在地方设立的全国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劳动法庭,为劳动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表示:“新业态用工模式为司法实践带来挑战。苏州劳动法庭以‘双保护’为司法理念,既坚持为劳动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也为新业态企业保持创新活力、规范健康发展指引方向。”

  两次仲裁、四次开庭,历时一年半,江承勇总算等来了苏州劳动法庭的终审判决:确认其与一家名为“益大家”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475.7元。

  2019年10月,37岁的江承勇从安徽老家来到苏州昆山打工。经某知名外卖平台昆山百盛站点站长招聘,成为该站点一名外卖骑手。不料两个多月后,江承勇送餐时遭遇交通事故,腿部受伤。愈后不久,企业以拒单等为由,将他强制开除、关停账户。

  这个来自农村的汉子,在打工间隙,一个人起诉应诉,坚持要维权到底。“我决心要告,但不知道告谁……”江承勇的维权路兜了一个大圈。先是在站点墙上找到宁波一家公司的名称,经过劳动仲裁胜诉、一审败诉,通过判决书,江承勇才弄明白,该知名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被层层外包给了这家宁波公司以及益大家公司,而真正管理百盛站点的则是益大家。

  又是一轮仲裁、诉讼……三次开庭,益大家公司仅出庭一次,带来了一份有江承勇签名的配送服务承揽协议,其中约定江承勇委托该公司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法庭上,江承勇努力回忆、磕磕绊绊地解释各种细节,但有句话斩钉截铁地说了很多遍:“我没看过任何协议内容!”

  如果成立个体工商户,意味着双方属民商事法律关系,江承勇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没有社保、无法认定工伤、被无故开除也得不到任何赔偿。与江承勇的遭遇相类似的,还有专送骑手蒙晓松(化名),他的案子更为复杂。在配送途中受伤后,他被公司“紧急”注册为一家“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从他服务的外卖平台到个体工商户,中间隔了有五家公司。

  “一个劳动者可能与多个公司有关联,但又找不到确定的用工主体,或‘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自担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表示,部分互联网企业为剥离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规避劳动法,用一招“釜底抽薪”分化劳动关系,“对于这些新现象,法律尚无更明晰的规定时,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引作用。”

  肩负着为劳动人事审判专业化改革“探路子出经验”的重任,运行一年来,苏州劳动法庭审理并发布了一批新业态用工典型案例,在苏州10家基层法院推动建成10个劳动人事审判示范创新项目,与高校合作组建专家智库,增强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裁判能力。截至今年6月底,法庭共新收案件2120件,审结2187件,3个案例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6个案例入选全省性典型案例,其中2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

  在蒙晓松劳动纠纷一案中,记者注意到,公司方云霆公司提交了一则视频证据:蒙晓松喊出口号“我是蒙晓松,来自甘肃,我为‘双创’点赞”,试图以此证明他自愿成为“创业者”,而非劳动关系下的“打工人”。而法院审理查明,蒙晓松并不知道这句口号的确切含义,也不理解公司意图。

  “无论合同如何订立,审理都坚持以用工事实为根据,综合工作内容、时间地点、有无考勤和惩罚等证据情况,考察企业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实质性管理。”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朱立回顾,本案中蒙晓松受到云霆公司在考勤、派单上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属云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工资亦由与云霆公司存在关联的自然人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劳动争议审理必须‘刺破面纱’,穿透企业用工的层层安排,进而把握劳动关系的实质。”朱立说。

  在劳动争议诉讼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下,苏州劳动法庭明确对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统一归口审理,即一审由基层法院劳动审判部门审理,上诉案件由苏州劳动法庭审理。

  “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解决了劳动仲裁对一部分披有民商事合同关系‘外衣’的案件无法受理的问题,而此类合同恰恰最可能掩盖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真实关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沈如表示。

  “劳动者与企业相互依存。长远来看,苏州劳动法庭‘双保护’司法理念所保障的,也是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社会营商环境的合理关切、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

  在苏州劳动法庭审结的一起网红与平台的“分手”纠纷中,双方既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即平台按劳动合同每月发工资给主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伙关系,即双方根据经纪合约按比例分成。“这种‘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案件的多发,折射出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在‘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间,引入第三种劳动形态的新趋势。”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新业态下出现的新型劳动样态,正需司法实践深入探索,为企业创新规范发展给予指引。

  为回应平台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苏州法院主动“出诊”企业,通过普法宣传、风险提示、裁判回访等方式,促进企业用工“内环境”治理。截至目前,苏州两级法院共开展用工合规指引148场次,提出意见建议231条,惠及企业员工数十万人。

  “用公平公正的判决,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用工企业良性发展的双赢,仍是新业态下劳动司法的最终目标。‘双保护’司法理念的树立及更为专业化的劳动审判,让劳动者不再‘困在系统里’、就业创业更加安心的同时,也推动新业态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中行稳致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院长蔡绍刚说。

  “设立苏州劳动法庭只是一个开始。”在林嘉看来,法庭处理的新案例新问题,将为全国法院劳动审判工作提供实务经验,进而用实践反哺理论、以改革增益发展,促进司法与立法、执法互动,为我国司法专业化改革、劳动领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助益。